返回栏目
首页国内 • 正文

全市首宗经司法确认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开展替代性修复活动举行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朱丹丹

(中国时讯 深圳讯)12月7日下午,全市首宗经司法确认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开展替代性修复活动在宝安区大铲湾举行,共放归海洋6万尾黑鲷鱼苗。本次活动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渔业发展研究中心指导,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主办,珠海市永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永刚”)承办。

增殖放流,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本次活动主题是“增殖放流 共护海洋生态”,旨在通过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违法企业依法拉回到法治轨道,推动企业承担赔偿和修复义务,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实现“损害担责、应赔尽赔”。
同时,经过可行性和科学性的分析研判,结合大铲湾码头海域水质水温等环境特性,本次活动选定黑鲷作为放流鱼苗品种。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和上报备案,现场科学、有计划地投放黑鲷鱼苗,不仅助力改善片区水质和水域生态环境,也同步向公众科普了增殖放流及环境保护知识,倡议生态赶海,保护海洋环境。

司法确认,企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今年4月,宝安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珠海永刚项目现场因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废机油流入新圳河。鉴于此次事件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由宝安管理局发起,珠海永刚积极配合,迅速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按照协议,珠海永刚将通过生态补偿宣传、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培训、增殖放流工作等多元替代性修复活动,抵扣对地表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10月,龙岗区人民法院针对该协议作出民事裁定,推动本案成为深圳市首宗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

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制度意识
2018年以来,深圳开始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在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对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
宝安管理局局长赵胜军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也有力助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落地生根,希望此次活动能成为具有启发性、示范性、探路性的案例,不断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向纵深发展。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中国时讯新闻 版权所有